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docx
《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
2、费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类至八类,其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LI%、L3%、L6%、1.9%(见附表)。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档至四档,分别为参保项目或标段的工程总造价的0.9%o、1.5%。、2.5%。、3%oo基准费率标准可根据全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水平和费率档次。第二章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第五条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率实行浮动管理,
3、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本办法施行后首次调整时间为2025年1月1日。第六条省本级、设区市和县(市)(以下称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费率核定工作,根据用人单位在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其在下一浮动周期内费率。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某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发生率,是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某单位工伤人次数与该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不实施浮动。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第
4、七条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由省统一核算。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支缴率核算范围:(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与费率浮动档次对应为:(一)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二)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支缴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三)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50%小于等于100%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
5、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四)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1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不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后的费率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第九条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浮条件,但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一)欠缴工伤保险费;(二)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四)应付未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工伤保险 费率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