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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穗埔行复(2023)310号申请人:高某峰。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Al栋。法定代表人:邓慧瑜,职务:局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本府查明:2023年5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反映2022年1月14日申请人手机号*收到*码号发送的短信息广告,浙江通信管理局经过调查告知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未经申请人同
2、意擅自发送短信的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依法查处。诉求为:1.对被举报人的违规行为立案且进行处罚,给予最高举报奖励;2.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分别进行投诉处理和举报处理,法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提交的短信息截图反映,涉案短信息的发送号码为*,短信息内容为“【某某】财神大放水,登录领取88688,可提取!戳*领取,24小时有效,退订回T回复TD退订”。2023年6月18日,被举报人作出协助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短信投诉调查情况报告并提供佐证材料,称:涉事短信并非被举报人发送,被举报人与某某公司从未有过合作,涉事号码*并未注册过被举报人产品,并非被举报人产品用户。2023年7月10日,被
3、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您的举报(编号:861)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开展实地核查,现场核查未发现您所举报的内容,暂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补充证据材料。接到您补充的证据材料后,立即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调查请求,目前还未收到回复,综上,我局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8月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另查明,被举报人的住所地为广州市黄埔区*九根据全国12315平台反映,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共投诉90次、举报73次。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4、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
5、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载明诉求为“对被举报人的违规行为立案且进行处罚,给予最高举报奖励”,该诉求为举报、奖励。结合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投诉90次、举报73次的情况,申请人多次提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理应知悉投诉应当提供的材料。虽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表述“分别进行投诉处理和举报处理”,但申请人并未明确写明具体的投诉请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诉求。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只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而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受理情况的证明材料,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故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