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级生活救助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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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市级生活救助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市级生活救助类救灾物资(以下简称“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切实提高救灾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救灾物资是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专项用于开展抢险救灾和为受灾群众提供的生活救助类物资。市级救灾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识。第三条市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节约高效、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财政局
2、、市粮食和物资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相关经费,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对市级救灾物资资产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粮食和物资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确保库存市级救灾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对相关经费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区救灾物资管理部门为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救灾物资收储、轮换、管理的部门。第五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是指天津市救灾物资储备站以及市粮食和物资局委托储备市级救
3、灾物资的承储企业。储备库承担市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物资储存安全,调运及时。第二章库点选定第六条市粮食和物资局根据储备库布局需求和资质条件等相关标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储备库(市救灾物资储备站除外),实行储备库挂牌管理。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库调整后须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第三章储备购置第七条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局根据储备规划确定的储备规模、当年救灾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应急抢险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市粮食和物资局根据购置计划,申请购置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购置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
4、资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紧急购置计划,按规定履行追加预算程序。年度购置计划和紧急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规格及标准。市粮食和物资局根据确定的市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紧急购置计划,以及市财政局批复的购置经费预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并及时将采购情况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第八条市粮食和物资局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款,对采购入库物资进行质量抽样检验,组织对新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第四章储备保管第九条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市级救灾物资保管工作,制定市级救灾物资保管等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储备库制定应急调运预案,落实仓储管理制度要求、掌握物资设备维护保养和操作
5、技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储备管理,实现市级救灾物资信息部门间共用共享。储备库按照承储要求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具体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救灾物资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落实市级救灾物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紧急调用等有关工作,对市级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应急救灾工作需要,适时对市级救灾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条储备库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第十一条市级救灾物资应分类存放,按要求码放整齐,留有通道。储备库储存的每批市级救灾物资应有标签(卡),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储备库应健全入
6、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等市级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并分类建档,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做到实物、标签(卡)、账目相符,定期盘库。市级救灾物资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市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应严格履行程序,并出具凭证。严格领导责任制和调度机制,健全完善安全消防、24小时值守等岗位责任制,确保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第十二条市粮食和物资局应在采购入库、调拨出库和报废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化情况及库存市级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及其价值、各储备库储备明细等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第十三条储备库每年对市级救灾物资进行盘点,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市级
7、救灾物资,应按本市救灾物资报废处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储备库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局报告上年度负责储备的市级救灾物资的管理情况,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轮换、处置以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等。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市级财政对市级救灾物资给予保管费补贴,专项用于市级救灾物资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物资短途装运费和应急备用金等支出。市财政局根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中标金额,拨付市粮食和物资局委托储备库代储的物资保管费补贴资金。首次进行政府采购时,采购预算原则上不超过需储备物资原值的8%0市救灾物资储备站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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