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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品牌建设,规范“蒙”字标认证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蒙”字标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生产、加工、销售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符合“蒙”字标认证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蒙”字标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蒙”字标认证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旗县级以
2、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蒙”字标认证活动的组织推行和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农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蒙”字标认证相关工作。第五条自治区制定统一的“蒙”字标认证规范,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蒙”字标认证产品目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对外公布。第六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起成立“蒙”字标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规范认证联盟的职责、运行和管理。第七条从事“蒙”字标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认证标准第八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
3、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由“蒙”字标认证通用标准、认证技术标准组成的“蒙”字标认证标准体系,作为“蒙”字标认证的依据。“蒙”字标认证通用标准规定“蒙”字标认证的术语、定义、总体要求,以及申请“蒙”字标认证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管理等内容,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蒙”字标认证技术标准规定具体认证产品的技术条件、品质要求、特性指标和服务管理,以团体标准形式发布。第九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需求,制定“蒙”字标标准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蒙”字标标准项目指南。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参与“蒙”字标认证标准的研制工作,按照项目指南积极提出“蒙”字标标准制定或转化申请。自
4、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工作,并确定“蒙”字标标准研制项目。第十条“蒙”字标认证技术标准可以采取委托研制、招标采购、标准转化等形式进行。社会团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认可,符合“蒙”字标认证要求的,可作为“蒙”字标认证技术标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蒙”字标认证标准目录清单。第十一条“蒙”字标认证标准每3年复审一次,在实施中发现有必要修订的,应当依法组织修订。第三章认证实施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从事食品、农畜产品等相关产品和服务认证的技术能力,方可加入认证联盟从事“蒙”字标
5、认证活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加入认证联盟的认证机构目录清单。第十三条从事“蒙”字标认证有关的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第十四条从事“蒙”字标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并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第十五条认证联盟组织制定“蒙”字标认证规则,对认证程序、认证依据、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服务管理能力审核要求等作出规定。“蒙”字标认证规则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公布后实施。第十六条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联盟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蒙”字标认证,并将认证结果随时同步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七
6、条“蒙”字标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并提交“蒙”字标认证规则规定的申请材料。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信息报送“蒙”字标认证信息系统。第十九条认证机构按照认证规则开展认证工作。认证工作结束后由认证机构出具“认证决定书”,对通过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蒙”字标认证证书,并通过“蒙”字标认证信息系统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公开。未通过的,认证机
7、构要向认证委托人说明未通过原因。第二十条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应当保证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第二H一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有关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第二十三条鼓励认证联盟推动“蒙”字标认证与国内区域品牌互认及国际互认。第四章认证证书和标志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蒙”字标认证证书的格
8、式和内容。“蒙”字标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产品名称及规格,必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进行描述;(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证书信息查询网址;(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二十五条“蒙”字标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年。第二十六条“蒙”字标认证标志的式样和管理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由其授权的认证联盟实施。“蒙”字标认证标志的日常使用及监督管理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联盟共同负责。第二十七条认证联盟负责向获证组织颁发“认证标志使用授权书”。第二十八条获证组织应当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蒙”字标认证
9、标志。获证组织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广告、产品介绍等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认证标志。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0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二)获证组织因违反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三)获证组织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四)获证组织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五)获证组织拒不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六)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第三十条“蒙”字标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如下所示
10、。“蒙”字标认证标志色彩标准为CMYK,JapanColor2001Coated,上部天蓝色(C75%.M25%、Y0%.K0%),下部草原宝石绿色(C80%,MI5%、Ylo0%、K0%),以草原雄鹰、蒙古包穹顶似的天际弧线、蜿蜒草原河流和祥云组成的蒙字形图案为白色(C0虬M0%、Y0%、K0%)o使用者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蒙”字标认证标志,不得更改标志图形的比例关系、图案、文字和颜色,标志图形应清晰可辨。“蒙”字标认证标志矢量图可在“蒙”字标认证平台()查询下载。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蒙”字标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禁止利用“蒙”字标认证标志从事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
11、导公众,禁止获证组织在非认证产品上使用“蒙”字标认证标志。第五章经营主体培育第三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产业、地域、企业、产品培育方向,建立“蒙”字标认证经营主体培育库,对库内经营主体和产品,实施质量提升、对标达标、管理升级等培育工作。第三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以“蒙”字标认证培育库内经营主体为重点,以标准实施应用、产品品控、品牌建设等为试点任务,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助推经营主体达标升级。第三十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为经营主体产品研发、测试和检验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第三十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
12、同金融机构,促进质量数据要素与金融服务融合,创新信贷产品,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提供低成本的信贷支持。第三十六条鼓励职业院校、社会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等共同参与品牌人才培育,加大企业首席质量官、标准总师、复合型质量领军人才、高素质质量技术能手、质量工匠队伍建设。第三十七条对“蒙”字标获证组织优先推荐参评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奖项。旗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获证组织给予奖补经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认证联盟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报告其从事“蒙”字标认证、检验检测活动等情况,并对其真实、有效性负责。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蒙”字标获证组织是
13、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开展证后监督,按照监督结果依法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监督,未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或者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认证机构未按照认证联盟章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联盟应当依据章程进行处理。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权,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蒙”字标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一)对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三)对获证产品认证
14、、生产、加工、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四)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五)对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六)对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第四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第四十三条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3年内不得受理该组织相关认证委托。第四十四条对“蒙”字标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
15、工及时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蒙”字标认证标志的,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六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蒙”字标认证证书的,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兀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蒙”字标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的,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依法将相关监督检查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蒙”字标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条认证机构、获证组织拒绝接受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蒙”字标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