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建立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长效机制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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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建立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长效机制的通知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保障粮食安全,按照“管好存量耕地、更要管好新增耕地”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土地整治项目的范围和管护期限本通知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通过实施省级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等各类产生耕地的项目。土地整治项目自验收通过之日起管护期不得少于5年,从土地整治项目完成验收时起算。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护内容土地整治项目管护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整治项目的
2、新增耕地数量管护、质量管护、种植情况管护,配套的农田基础设施以及标识、标志管护等。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新增耕地数量应与验收的基础数据一致;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平均质量应高于或等于验收时的平均质量,保持土壤肥力、防止土壤污染;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应分别根据验收成水田、水浇地和旱地的地类按要求种植到位;土地整治项目的排灌设施、机耕路等配套设施应管护保护到位,土地整治项目设立的标识、标志牌等也应管护保护到位。三、建立四级管护责任体系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要求、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将管护责任主体分为市、镇(区、街道)、村(社区)、使
3、用权人等四级。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负总责,督促镇(区、街道)做好管护责任落实,组织相关主体及时签订土地整治项目移交协议,并督促相关主体及时签订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协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项目立项及验收工作,起草土地整治项目移交协议、指导起草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协议;在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指导项目所在镇(区、街道)、村(社区)办理项目的移交手续,层层签订后期管护协议;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动态巡查和定期检查;指导和解答镇(区、街道)和村(社区)在管护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业务和技术性问题。镇(区、街道)人民政府是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的监督和
4、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督促后期管护工作实施,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的日常巡查、监管,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等,负责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和出租等工作,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管护(补贴)资金发放。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配合好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做好后期管护工作,落实土地管护协议相关要求,通过将移交后的土地整治项目重新发包、经营、出租等多种形式,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种植大户等管护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种植大户等使用权人是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的直接责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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