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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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建(2023)14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重新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建(2017)12号)予以废止。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6日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建筑工业
2、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管理,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是指具有较好的建筑工业化产业基础,在建筑工业化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和产业规模,配备建筑工业化专业管理团队和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有较强能力承接建
3、筑工业化项目或“高大难新”工程项目,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建筑工业化和产业现代化企业。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明确发展目标、较好产业基础、成熟技术体系、较强研发创新能力、拥有相应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建筑工业化相关企业,包括部品部件生产类、科技研发类、装备制造类企业。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在系统化策划、一体化设计、精益化施工、装配化装修、精细化管理、智能化建造等方面具有多项典型示范意义的工程项目。(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示
4、范项目的建设、申请、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认定(以下简称“示范认定”)和监督管理,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培育建设、申请推荐、日常监管工作。(五)示范认定遵循“自愿申请、择优推荐、集中认定、动态管理”原则。二、申请(六)示范城市的申请主体是申请城市人民政府;示范企业的申请主体是注册在本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企业;示范基地的申请主体是注册在本省从事建筑工业化生产、研发、制造的企业或科研院所;示范项目的
5、申请主体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设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七)申请示范城市条件:1 .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和建筑产业发展基础;2 .在政府层面建立了推进建筑工业化组织机构、制定了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的政策文件;3 .制定了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发展目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4 .编制发布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装配式建筑建造控制性等要求;5 .近3年获得2次以上省级建筑工业化工作考核优秀;6 .具有较好的建筑工业化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基础,项目基础和产业工人队伍基础。(1)设区市示范城市:拥有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共5个以上;近3年,累计新开工装配式
6、建筑面积2000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增幅均位居全省前3位,且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数;已建立省建筑业现代化产业分院,组织装配式建筑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教育累计600人次以上;累计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装配化装修项目共5项以上;本辖区至少有1个以上县(市、区)示范城市;(2)县(市、区)示范城市:拥有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共2个以上;近3年,累计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增幅均位居全省县(市、区)前10位,且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数;已建立建筑产业工人培育机制,组织装配式建筑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教
7、育累计-200人次以上;累计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装配化装修项目共2项以上。支持山区26县(市、区)建筑工业化发展,在具体申请示范城市认定中明确支持举措。7 .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本辖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8 .已制定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八)申请示范企业条件:9 .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具有较强承接建筑工业化项目的设计、施工能力;施工类企业: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近3年,累计承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30万平方米以上,累计承建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3个以上;设有建筑工业化专门部门,配有专业管理团
8、队人数10人以上,经产业学院等培训教育的装配式建筑专业人员30人以上;设计类企业:具有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设计资质;近3年,累计承接装配式建筑设计项目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好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较高;设有建筑工业化专门部门,配有研发、设计团队,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等各专业设计人员5人以上。(3)建立了完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近3年承建或设计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1项以上,或市级以上优质工程3项以上;(4)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新技术应用能力,每年有满足建筑工业化技术研发工作的经费投入,近3年获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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