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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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使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获得国籍、申报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实行一人一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收取费用。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分为三联,第
2、一联为正页,由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出生登记原始凭证永久保存;第三联为存根页,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第五条河南省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生医学证明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及相应工作人员,各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等相关工作。第六条自1996年3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助产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助产机构外出生已随父(母)在我省落户或拟随父(母)在我省落户的新生儿,应当依法在我省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
3、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监督指导,委托河南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依托河南省妇幼保健院设立河南省母婴保健证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使用培训、核查鉴别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可委托同级相关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设置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做好相关事务性管理工作
4、。第八条被审核批准的助产机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为签发机构。各级管理机构(含受委托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机构,下同)、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申领、保管、出入库、签发管理和印章、证件、档案、信息管理等制度,由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管理和印章(含电子印章)管理,加强申领政策告知,接受解答群众咨询,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产科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专兼职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
5、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及人员的审核登记。机构需经省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抄送同级公安机关,相关信息报省母婴证件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机构变更要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相关人员信息报同级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人员更换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名单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加强证件查验,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盗窃、骗取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印章,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
6、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虚假、不实信息或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时依法处理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反馈。户口登记机关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并留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实行逐级申领与发放制度。各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9月30日前,依据本地区活产数、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以及库存数按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申领计划,填报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计划表(见附件2),逐级汇总上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核。各级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申领计划申领。第十二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按季度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到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
7、委托管理机构申领,下一级机构到上一级申领。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时,至少需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查验,并提交领取审批表(见附件3)、申领经办人(委托人)证明(见附件4)、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按编号顺序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第十三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至少有2名管理人员查验并填写出入库登记本(见附件5)O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逐级上报至省母婴证件管理办公室。第十四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存放双人双锁和专人管理制度。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要达到以下基本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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