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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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科技厅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科政(2023)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规定,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
2、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2023年11月15日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
3、、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财政科研项目(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无实质学术贡献在研究成果、论文、奖励、专利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署名规范的行为;(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违
4、反财政科研项目(基金)管理规定且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九)利用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十)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十一)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第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四条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
5、称“科技厅)和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六条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
6、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七条财政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财政科研项目(基金等)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
7、出处理。第八条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并提供详细情况说明。第九条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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