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托育“宝宝屋”安防建设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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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托育“宝宝屋”安防建设工作指南的通知(沪教委托幼(2023)9号)各区教育局、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规(2023)8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托育“宝宝屋”的安防建设工作,市教委、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社区托育“宝宝屋”安防建设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附件:上海市社区托育“宝宝屋”安防建设工作指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2023年12月18日附件上海市社区托育“宝宝屋”安防建设工作指南为确保做好本市社区托育“宝宝屋”(以下简称“宝宝屋”
2、)安全保卫工作,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规(2023)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规(2022)10号)以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并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DB31/T329.6-2019)等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宝宝
3、屋”安全防范建设。一、实体防护要求1 .嵌入式“宝宝屋”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应为相对独立区域,且配有防护隔离措施,杜绝成人未经许可进入。2 .独立设置的“宝宝屋”实体周界应封闭建设,应安全、不易攀爬、翻越。周界高度应不低于2.2m。实体周界可采用金属防护栏、玻璃围墙等建设。采用金属防护栏的,防护栏的竖杆间距不大于90mm,Im以下部分不应有横撑,确保不易脚蹬、不易攀爬。采用玻璃围墙的,应有明显的防撞提示,应采用防暴夹膜玻璃或粘贴防暴膜。3 .“宝宝屋”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或防砸玻璃门,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17565-2007的规定,防护能力应不低于GB17565-200
4、7规定的丙级防盗安全级别。安装的门体应确保只能从“宝宝屋”内部开启,除幼儿和“宝宝屋”相关工作人员进出期间或紧急灾害事故发生外,应确保出入口保持常闭状态。有条件的“宝宝屋”,可以设置门禁系统,门体应配合门禁系统进行管控。门禁系统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二部分“技防要求”的相关规定。4 .“宝宝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应采用开启限位措施,开启的最大间隙应不大于IlOnin1。底层临街的窗户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1)金属防护栏应采用单根直径比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金属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直径14mm的金属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20mm的金属板)组合制做,防护栏与防护栏间距应不大于100n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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