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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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转让合同甲方(转让方):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受让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2015年1月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南市执字第22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志公司)所有的位于贵阳市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的土地使用权【花溪国用(2011)第20139号、第201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28000平方米的土地(4号地块)作价5018万元用于抵偿被执行人贵志公司所欠甲方5018万元的债务;2.2019年1月25日,甲方与贵志公司、段竞晖签订土地及房屋回购协议
2、,协议约定同意贵志公司赎回位于贵阳市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的土地使用权【花溪国用(2011)第20139号、第201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28000平方米的土地(4号地块);2019年10月15日,甲方与贵志公司、段竞晖签订土地及房屋回购协议补充协议,协议对其中6套房产的回购款支付、查封保全措施的解除等事宜进行了进一步约定。3 .土地及房屋回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到期后,贵志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甲方已于2023年一月一日向贵志公司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书。4 .2023年一月一日,乙方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通过竞价方式取得贵阳市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的土地使用权【花溪国用(2011)第20
3、139号、第201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28000平方米的土地(4号地块)】,并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真诚友好、尊重前述事实现状、兼顾市场情况的基础上,经双方磋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一、转让标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执字第225-6号执行裁定书项下贵志公司所有的位于贵阳市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的土地使用权【花溪国用(2011)第20139号、第201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28000平方米的土地(4号地块)】(以下称简标的地块)。二、标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方式及付款条件1、转让方式为:甲方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
4、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以网络竞价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2、转让价款: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转让标的以人民币万元转让给乙方。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付款条件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所指定的产权交易专用账户将价款付清(以到账为准)。受让方价款付清后,交易所在接到转让方来函要求转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三、关于税款所有涉及标的地块过户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的所有相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从贵志公司过户到甲方,再从甲方过户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的相关税费。乙方在支付完相关税费后,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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