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型企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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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型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公司的产品销售,稳定销售队伍,规范本公司的销售分公司的行为,建立长期互惠的营销关系,维护本公司的利益,促进本公司及其销售型分公司的发展壮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只适用于本公司所设立的销售型分公司和营业部。第三条营业部是特指本公司所设的享有销售型分公司同等权利和义务的销售网络,不包括分公司下设机构。第二章销售型分公司的设立及区域规定第四条分公司负责人的选择:1、有从事本公司产品销售的经验,销售业绩突出。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市场开拓、社会交往的能力。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4、具有成立分公司相应的经济实力。5、总公司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要
2、求。第五条分公司的设立须由拟定分公司负责人申请,经总公司董事会同意通过,并同总公司签订成立分公司的协议。第六条总公司对拟定成立的分公司不投入“人、财、物”,分公司的经营自负盈亏。第七条拟成立的分公司,总公司负责工商所需的证据办理。第八条分公司的销售区域由总公司根据拟定分公司所处的地理位置和销售能力,确定其销售区域,以总公司文件发至各分公司。第九条分公司的销售区域实行动态管理,总公司对分公司定期进行销售业绩的考核,销售业绩太差或有增长但增长缓慢的,总公司视其具体情况逐步缩小其销售区域,直至取消分公司资格。第三章要货、发货,货款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分公司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和八月底前分别制定当年度的要货
3、计划,计划尽量做到准确。第十一条对于本地销售确需,总公司又不能提供的产品,分公司可以书面申请请示总公司,得到总公司的书面批复后,方能从外单位调进。第十二条申请购进产品的请示须明确所购产品的数量,质量和供应商,是散装种还是小包装种等内容。第十三条分公司未经总公司许可,从外调进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分公司资格。第十四条总公司有的产品,分公司只能从总公司调进,不能从外单位购进与总公司类同的产品。第十五条分公司的要货,须遵循总公司的统一安排,不得只调当年的畅销产品,少要甚至不要滞销产品。第十六条分公司发货须提前将其要货计划传真至总公司,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回复分公司,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回复派车,派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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