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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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落实好城乡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的衔接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5)98号)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运政办发(2016)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
2、二条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托住底线原则。根据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统筹衔接原则。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新农合、城镇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
3、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坚持高效便捷原则。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救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第四条目标任务:全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合并实施,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第五条市民政局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卫计局、人社局协助、配合民政部
4、门开展此项工作。各镇、街道民政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第六条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合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第二章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第七条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是医疗救助的
5、重点对象,医疗救助除重点救助对象外,要逐步将其他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第八条我市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限定病种以新农合和城镇医保审核报销后的病种为准。第九条对重点救助对象在住院救助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按优抚救助政策执行),不同救助方式,分别设定相应的救助比例、标准、额度和封顶线。对其他贫困对象的医疗救助,在符合有关病种的前提下,设定起付线和封顶线。第十条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应在市民政
6、、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定点医院就诊。其住院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城镇医保、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补偿)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外,个人在政策范围内承担的医疗费用实行按比例救助。特困供养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封顶线2万元;其他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OO元,超出部分按不高于40%的比例救助,具体为:超出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按20%比例救助;超出2万元-4万元(含4万元)的按25%比例救助;超出4万元以上的按40%比例救助,年度封顶线1万元。第十一条门诊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患常见病、慢性病需长期进行门诊治疗或药物维持的,当年累计治疗和购药费用超过10
7、0O元的,可给予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由个人提出申请,持医疗和购药支出凭据进行救助,其救助比例为40250%;特困供养对象按实际支出全额救助。城乡低保每个救助对象一年门诊救助的最高额为5000元;特困供养救助对象一年门诊救助的最高额为100Oo元。第十二条资助“参合”、“参保”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进行审核、确定,对其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城乡困难居民,“参保”、“参合”个人缴费部分,按相关政策给予资助,确保其全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第十三条大病关怀救助。重点救助
8、对象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继续治疗难以收到明显效果,可给予一次性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优惠减免。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新农合和城镇医保主管部门确定的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确定。市民政局要会同市卫计局、食药局制定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医疗救助优惠减免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执行。第十五条其他形式的救助。要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慈善、捐赠等方面的资源,逐步建立并完善慈善援助、爱心捐助制度,有效帮助城乡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大病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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