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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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树立起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特制定本规定。学生宿舍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宗旨1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努力搞好学生宿舍的卫生、秩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2 .坚持从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3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主体是学生,要充分引导学生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主观能动作用。4 .各级管理人员是本条例的实施者,必须加强领导、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执行。5 .学生宿舍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各部门
2、及有关人员要在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本条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以实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目标。第一章住宿管理细则第一条学生宿舍由学生科统一安排、调配管理。第二条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服从学生科关于宿舍调整和宿舍行李搬迁的安排,并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调整和搬迁工作。不得破坏或带走原房间的设施,违者,照价赔偿,并按关于违纪学生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第三条学生入学时,必须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并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学生科同意,不得擅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不得擅自调房、调换床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者,须按学生调整宿舍、床位申报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对寝室
3、内有空床位而拒绝学生科另行安排他人住宿,无故不服从学生科住宿安排的,违者,给予口头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四条凡我校全日制学生,必须统一在校住宿。特殊情况需要外宿的需经学校批准,南宁市星期五、星期六晚需外宿的,须向班主任请假。违反上述规定在校外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勒令退学。第五条住宿生休学、退学、被开除、毕业等,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办好离校手续后,按学校规定时间搬离学生宿舍。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继续留校住宿的,需报学生科审核同意后,交纳有关费用,由学生科另行安排住宿。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准留校住宿。特殊情况,须事先申请,经学生科批准后,另行
4、安排住宿。第六条宿舍早上6:OO开大门,晚上10:30(周五、六晚为11:00)关大门,迟归者须向值班员交验校牌,说明晚归原因,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严禁翻围墙爬防盗网进入宿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七条除执行公务外,严禁学生进入异性宿舍。违者,登记姓名并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第八条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人,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禁留宿异性,违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勒令退学。第九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自觉保持宿舍安静。午休时间、晚寝时间必须保持宿舍安静,不准在宿舍区有大声喧哗、吹拉弹唱、下棋、打扑克、开音响、跳舞等影响他
5、人休息的行为,尤其是晚上10:30后(周五、周六11:00)严禁打或接电话、不准开电视、听音响、下棋等一切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违者,没收器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章安全管理细则第十条全体学生应自觉做好治安、防盗、防火、防事故等安全保卫工作。不准私接电源,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乱烧火及在宿舍点蜡烛;不准坐到走廊栏栅上,不准翻越围墙;不准在走廊栏栅在上摆放花盆、砖块等其他硬物。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遇有陌生人进入学生宿舍要立即查询、报告,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值班人员或保卫科。室内无人应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关闭水龙头。第十一条住宿学生进出宿舍楼必须佩带校牌,服从宿管员的治安检查,
6、协助管理人员做好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保卫科人员等报案。必要时,打110或119报警电话。第十三条提高警惕,注意防盗。贵重物品、现金、存折要妥善保管。人离宿舍要关好门窗,锁好抽屉。发生被盗,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财物丢失,自行负责。第十四条注意防火。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电炉、液化石油气具,严禁点蜡烛、煮饭菜、烧废纸、杂物等。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造成事故的追究一切有关责任。第十五条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切断一切电器的电源,不得将充电器留在宿舍的插座上充电,违者批评教育,再犯者没收充电器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六条严禁在宿舍区放烟
7、花、燃鞭炮,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七条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生宿舍,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追究一切有关责任。第十八条不得在人行通道、走廊等公共场所存放物品,阻碍道路通畅。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章房产管理细则第十九条学生应爱护宿舍的公共设施和床具。不得拆卸、损坏、随意增减宿舍里的设备。人为损坏者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毕业班学生宿舍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经验收合格,按时给予办理毕业有关手续;有缺损的,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后,方能办理毕业有关手续。临近放假或毕业生离校期间恶性破坏公物的,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严
8、肃处理。第二十条住宿学生应保持宿舍整洁、美观,不准在墙、门、窗、桌椅等公用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写、乱张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第二十一条学生宿舍调整时,学生不得移动原宿舍的家具、设备。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恢复原状;再犯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十二条不得移动、拆卸、改装风扇;严禁攀拉挂风扇的铁管、护罩;不得固定风扇的吹风方向;不得在风扇叶及其周围挂、晾蚊帐、衣服。违者,按二十一条规定处分。第二十三条学生宿舍水电设施、门窗、家具等房产,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如属自然损坏,免费维修;人为无意损坏,收回维修成本;故意破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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