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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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来穗务工人员等其他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另行制定相关办法。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资格审
3、核、房源配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后续监管等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房源、保障对象档案管理,指导各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负责协助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业务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市或区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或者通过政府采购选定的专业化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运营服务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
4、自职责开展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税务、地方金融监管、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困难状况审查核实、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设置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发展改革
5、、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等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或结合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按需配建。在全市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和城市更新改造实施时,落实公共租赁住房配建任务。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移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管理的,应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移交区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优先面向本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有剩余房源
6、的,可面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配建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要求。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实报实销。依法收回的闲置用地,应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本市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
7、结构,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周边配套,鼓励公共租赁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11%,其中,商业服务设施比例应按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5%进行设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居住人群特征与生
8、活需求,适当增加配置医疗卫生和养老设施。.第十五条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加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按幢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房屋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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