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考古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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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考古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高考古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考古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行考古前置全市以下区域内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实行考古前置制度,在土地收储入库或出让、划拨前,须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一)已划定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市;(三)占地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
2、(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下列区域出让或划拨的建设用地可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完成文物资源区域评估且明确无需考古的;交通、水利等可以参照开发区文物资源区域评估要求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线性工程项目;历史上已经开展过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并获得文物部门相关意见的;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且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二、提高考古效率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属省、国家文物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各地要超前谋划、精心组织,提高工作效率。(一)考古调查勘探。需要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出让类地块,由相关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其委托的单位在土地
3、前期开发过程中向省文物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许可。划拨类地块由划拨用地单位在城建计划批准前或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前向省文物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许可。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表、请示件和建设工程范围等材料。考古申请单位根据省文物部门关于申请地块考古调查勘探的批复,依法依规确定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考古发掘资质),做好场地清理工作,确保符合调查勘探进场条件。同时,明确调查勘探时限,其中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含5万平方米)的,原则上须在30个晴好日内完成调查勘探;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3000平方米时限延长1个晴好日o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二)考古发
4、掘。对经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有地下文物遗存,经组织调查勘探的文物部门与考古申请单位商定确需发掘的,在考古申请单位明确考古发掘单位后,由考古发掘单位向省文物部门提出发掘申请,在收到国家文物部门颁发的考古发掘证照后,进场开展考古发掘工作。考古发掘面积、时限由考古发掘单位根据地下文物遗存埋藏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发掘中如遇重要考古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并及时向省、市文物部门报告。考古发掘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发掘工作报告。(三)考古验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由省文物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相关用地意见。(四)考古结果应用。考古工作通过省文物部门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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