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岗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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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谢岗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本细则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
2、体成员(股东)所有。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镇年度考核村(社区)领导班子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镇农林水务局代表镇政府具体指导监督本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镇纪检监察、审计办及其他有关部门
3、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第七条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八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组织章程;(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四)审议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和收储的集体收益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农民公寓建设与配售等方案,超出股东代表会议权限的投资、借款、担保、集体资
4、产产权变更等事项;(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一)至(三)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或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由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一般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决策事项按照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四个程序依次开展,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没有设立党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调整相关程
5、序。第九条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应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股东推选产生。经济社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经济社未按本条规定产生股东代表的,本细则内涉及股东代表决定的事项由经济社股东户代表会议决定。第十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表决通过接待费、公务用车、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制度;(三)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
6、方案、下属单位设立和注销、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10亩(不含)以下土地所有权变更(含统筹收储)或争议地确权、占本级经济组织总资产10%(不含)以下的资产购建或变卖等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建设用地和30亩(含)以上的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100O万元(不含)以下的借入款项、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借出款项或担保等;(四)表决通过年收入50万元(含)以上或占本经济组织上年经营总收入10%(含)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五)表决通过2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投资及工程招投标、购买2亿元(不含)以下保本型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单笔原值2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
7、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2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日常开支等事项;(六)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项中的日常开支是指纳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会计科目核算的日常经营性开支以及公益福利费用、干部报酬等日常非经营性开支。第十一条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
8、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二)起草、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等;(三)表决通过年收入50万元以下或占本经济组织上年经营总收入10%以下的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30亩以下的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四)表决通过2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及工程招投标、单笔原值2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20万元以下的日常开支等;(五)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六)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七)起草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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