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入网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主体责任)本市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平台备案要求)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
3、日内,将其在本市实际运营机构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方平台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
4、员等的岗位职责。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规定建立并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第七条(入网资质)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者临时备案的经营品种和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交易网站上公示的信息应与其实体店经营地址、经营项目、店招等信息一致,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入网食品
5、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入网协议)第三方平台应当与入网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入网和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第三方平台在协议中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和使用“食安封签”的相关要求。第九条(实名登记)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建立登记档案,记录其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号或者临时备案编号、许可证或者临时备案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上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资质审查)第三方平台应当通过
6、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经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加入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许可信息比对采用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等形式。第十一条(信息公示管理)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交易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证、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件公示采用有效的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等形式。第三方平台应当为信息公示提供技术支持。第十二条(明厨亮灶)鼓励入网食品经营者实施“互联
7、网+明厨亮灶”,将视频信息上传至其加入的第三方平台,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提供接口、展示页面,为消费者查看入网食品经营者上传的视频信息提供方便。第十三条(反食品浪费)第三方平台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等采取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第三方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第十四条(食品制作条件和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制作食品。鼓励入网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安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 网络 餐饮 服务 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办法 试行 全文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