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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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完善水利工程定价和成本监管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域内制定、调整市属和市内跨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第四条市属和市内跨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
2、上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激励约束并重、用户公平负担、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
3、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并适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时,可分步调整到位。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以外的其他用水,其中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价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第二章准许收入的确定第十条供水经营者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其中,按满足运行还贷需要制定水价的工程
4、,准许收入原则上按照补偿工程运行维护费用和贷款本息确定。第十一条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等,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第十二条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一)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为成本监审核定的由供水经营者投入且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二)准许收益率按权益资本收益率和债务资本收益率加权平均确定。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X(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X资产负债率区分社会资本投入和政府资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分别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社会资本投入形成
5、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综合考虑工程运行状况、供水结构、下游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确定;政府资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按不超过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确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供水经营者实际融资结构和贷款利率,实际贷款利率高于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5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LPR),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供水经营者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
6、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由政府资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供水经营者应单独计提收益。价格主管部门充分考虑供水服务满意率、用水保障、生产经营效率等核定准许收益。第十三条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第三章价格制定和调整第十四条供水价格按供水业务准许收入除以计价点核定售水量确定。核定售水量为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售水量,有设计供水量的工程,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售水总量低于工程设计供水量60%的,按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有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的,相应水量予以剔除。核定农业售水量和非农业售水量按照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农业和非农业实际售水量的比例确定。新建工程
7、在达产过程中,核定售水量按上一监管周期最末两年平均售水量且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原有工程因上游来水、用水需求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实际售水量较多低于设计供水量的,可视情调整核定售水量,保障工程运行维护需要。实际农业售水量超过上一监管周期核定农业售水量的部分,可适当上浮供农业用水价格。供水价格不含增值税,增值税根据实际执行税率另行计算。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第十六条新建水利工程运行初期的供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及设计供水量确定,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可行性
8、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备成本监审条件后,由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制定供水价格。第十七条新建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原有工程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照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合理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不超过综合水价的50%。新建工程的基本水费按设计供水量收取,原有工程按核定供水量收取;计量水费按计价点的实际售水量收取。第十八条除向水力发电、生态用水、城镇供水企业供水以外,水利工程向终端用水户直接供水的,应当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第十九条创新完善水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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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水利工程 供水 价格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