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心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缴交出让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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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潮州市中心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缴交出让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出让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我市中心城区(湘桥区)范围内划拨土地补办出让适用本办法。适用关于潮州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继续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湘桥区政府和市财政、发改、住建等行政
2、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原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有偿使用的,实行有偿使用。土地(房屋)已核发土地(房屋)登记证书,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土地权属资料没有办理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记载,土地使用权类型视同为划拨。第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意见)要求,办理出让手续。土地(房屋)证载用途与城市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可暂按土地(房屋)证载用途使用,并按照证载用途执收补缴地价款。涉及新、改、扩建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古城区范围内房屋须确保与古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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