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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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修订背景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联合发布了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2019年对规定进行了修订,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实施。自规定实施以来,全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每日开展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工作,根据规定对超标数据开展现场调查和执法处罚工作。规定的实施,对建筑工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
2、易扬尘单位的扬尘污染的监测与监管起到了监督与指导作用。规定实施以来,全市易扬尘单位扬尘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数量从2017年的近1000件次,下降到2022年的仅50余件次,降幅明显,有效助力了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二、修订必要性规定自实施以来发挥了较好的工作成效。鉴于规定将于2024年3月到期,同时考虑到本市2023年发布的地方标准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DB31/T14332023)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需对规定进行修订,以继续指导易扬尘单位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运行及其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等工作。规定在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数据超标认定标准、数据超标后的执法程序
3、、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明确,尤其是强调了易扬尘单位对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涉嫌超标排放的易扬尘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及制作笔录,经检查,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易扬尘单位予以处罚。对异常数据或相关情况,易扬尘单位或运维单位可在数据初审时提出并在管理平台内上报,具有较好的操作性。但随着当前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数量逐步增加、管理要求与时俱进,在近年来的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实践过程中,规定中部分条款内容的适用性需进一步完善。如近年来发现未按照规定安装的情况较为普遍,但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安装的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另外,不正常运行的情形界定,
4、在实际执法认定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对于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拆除、停运等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形,要求还不够细化。综上,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三、主要内容本次修订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九条,分别规定了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的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及运行管理、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职责分工、信息公开、解释权、实施日期等内容。主要修订说明如下:1 .关于目的和依据: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认定等具有指导、支持的内容予以借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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