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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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荆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年11月28日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2月10日市政府令(2022)2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为可
2、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废胶片、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3、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义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第六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推进商贸流通领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引导商贸流通企业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4、生活垃圾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实施环境监督管理。发改、财政、经信、教育、科技、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湖泊、文化旅游、卫健、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
5、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提升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6、。第十一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回收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活动。第二章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和土地供应计划。商务部门应当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发展规划。农村应当建设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第十四条住建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监督指导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
7、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用地面积和功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第十五条码头、车站、公园、商场、超市、酒店、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渗沥液处置等污染防控措施。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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