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防工程管理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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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新区人防工程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作原则)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确保安全、功能完备、责任明晰、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三条(主管部门职责)浦东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动办)负责本区人防工程的建翊口使用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管理局(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域管理单位)开展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以
2、及考核。第四条(区域管理单位职责)区域管理单位根据国防动员工作要求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定具体部门开展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巡查检查、督促使用备案和隐患整改等工作;(二)指导辖区内建设工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及个人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三)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处置并向区国动办报告;(四)开展法治宣传,提高全社会人防工程使用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第五条(管理责任人)人防工程的管理责任人包括投资人、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第六条(日常指导和检查)区域管理单位应当指导其他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建立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日常自查和整改
3、等工作。区域管理单位应当开展人防工程日常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区域管理单位应当在检查后填写人防工程安全使用日常检查单,做好信息核查和更新,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送区国动办。第七条(档案信息移交)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区国动办开展人防工程现场查验、核对工作,提供项目工程基础信息,向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提供一套满足平时维护管理、战时使用需要的人防工程档案。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人防工程设施设备信息进行核对,经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土建结构以及防护设施设备效能完好后,接收人防工程并纳入日常管理。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应当自人防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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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新区 人防工程 管理 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