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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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轻微不罚)1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I.占用公路5平方米以下;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经责令停止后立即自行纠正并
2、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2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1.占用公
3、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下2.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停止后立即自行纠正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薪;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3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4、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1 .违法行为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危及公路安全;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4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
5、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L没有对涉路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2.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 .通过
6、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5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7、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L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或者焚烧物品面积10平方米以下;2.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6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放养牲畜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第三十三条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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