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评估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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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优质医疗服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的统称。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纳入相关政策,并在定点申请、现场考察、专业评估
2、、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第四条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依约履行医保协议,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诊疗管理规定,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第六条医疗机构自愿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已经纳
3、入普通门诊、普通住院定点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离休、体检等定点。第七条加强与互联网医疗机构的协作,优先将具有“互联网+”医疗服务等新服务模式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第八条医疗机构纳入定点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协商谈判、发布公告、编码维护等主要环节。有条件的统筹区经办机构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开展新增纳入工作。第二章申请原则第九条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技术好。综合医院技术力量要优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专科医院要好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同级综合医院的对应科室;门诊须具备特色诊疗,如特色中医,互联网诊疗等
4、,技术力量要好于现有定点。(二)服务优。就医指南、导诊及便民服务设施完善,环境整洁、就医秩序良好;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好,住院手续简便、快捷;同等条件下,能够提供节假日门诊服务或急诊服务的医疗机构、有互联网诊疗服务者优先。(三)价格低。医疗机构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使用率达到同级别定点要求;药品、耗材、诊疗项目价格不高于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不超过同病种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四)布局合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考虑边远地区参保人均等享受医保服务,为参保人就医购药提供便利。按照区域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因地制宜,主城区或人群密集区,服务参保人群达3000人或半径500米内无同类定点医疗机构
5、;非主城区或非人群密集区,半径1公里范围内无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可申报定点。对于县域内或边远地区可依据布局情况适当放宽距离限制。(五)分类纳入。普通门诊定点、普通住院定点、门诊统筹定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体检、离休定点等按类别,根据对应标准分别纳入。门诊统筹定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离休定点等需在已纳入普通门诊定点和普通住院定点的基础上申请。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十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等相关证照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
6、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第十一条互联网医院可按照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第十二条申请纳入普通门诊、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证照齐全
7、且证照信息一致。有固定的执业场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门诊医疗机构月门诊人次、住院医疗机构月住院人次达到统筹区要求的标准;(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当持续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床位在IOO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医保工作人员;(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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