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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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39号)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已经2022年11月15日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3日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2022年11月15日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质保护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跨区域协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汉江流域水质
2、,防治水污染,保障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本省引汉济渭工程水源水质安全,促进汉江流域协同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汉江流域的水质保护、水污染防治及相关的跨区域协作活动。本条例所称的汉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汉江干流、支流和湖库形成的集水区域。汉江流域内自然保护区、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水质保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区域协作、公众参与、损害
3、担责的原则。第四条汉江流域江河湖库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水质标准,出境断面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II类水质标准。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质保护跨区域协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水污染防治规划,细化水质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
4、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汉江流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新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措施,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质目标等完成情况作为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作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第七条汉
5、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管理、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汉江流域水质保护事业投资、捐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质保护资金统筹用于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风险防控、水质监测、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保护补偿等水质保护工作。第九条市、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汉江流域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汉江流域水质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汉江流域水质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6、当对在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意识,养成绿色、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第十二条市、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破坏水质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环保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违法者的名单。环保诚信档案记载的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并作为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二章水质保护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江水系源头区的保护
7、和管理。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和河湖岸线的监督管理。利用江河湖库从事种植、养殖、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河湖岸线管控要求,不得污染水体。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增殖放流、监测监管外来水生生物等措施,加强对汉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持水生态平衡。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江流域湿地保护和公益林建设工作,并采取措施涵养水源,保护水质。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汉江干支流两岸直观坡面、湖库周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内的林地优先划入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建设生态公益林应当选用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强的适生
8、优良树种。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水质保护优先,依法规范渔业养殖、包装饮用水、亲水旅游、水电能源、航运等涉水产业发展,合理利用汉江流域水资源,促进绿色循环产业发展。第十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水土保持力度,防止水土流失影响水质安全。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严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改善汉江流域水质。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的管理。涉水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汉江流域水质污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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