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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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2月15日(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
2、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
3、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三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二)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
4、、命令的;(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认定是否属于拒不执行,应当综合考虑行政决定、命令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行政决定、命令的内容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行为人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执行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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