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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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行为,构建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物业管理诚信体系,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管理以及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监督和应用工作。本办法所称物业信用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
2、人、业主委员会委员。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统一的信用评分标准,建立统一的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对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本辖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披露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3、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协助开展辖区内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工作。镇街接受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本辖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披露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做好信用信息管理、录入工作。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应当在市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诚信承诺自律性规范,组织开展行业信用信息等业务的培训工作。第四条物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物业信用信息实行属地
4、管理。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管理由登记注册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物业项目基础信息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如项目负责人信息存在交叉情形,经各区物业主管部门采集、认定后,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整理。市外注册物业服务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商事登记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市外物业服务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产生的信用信息由第一个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主管部门采集、认定和管理。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由所在镇街负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第六条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辖区物业
5、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明确责任人,主动公开投诉受理办公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加强日常指导和督查,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城市管理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镇街、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协同联动,及时查处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查处结果录入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第二章物业服务人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七条物业服务人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基础信息:是指反映信用主体基本状况的信息,其中企业注册信息、物业项目负责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事登记事项、物业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和从业状况信息,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的营业总收入、
6、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财务信息;在管物业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人在珠海市所有在管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总面积、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信息。(二)守信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人和物业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其他物业服务相关合同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以及积极设立党组织、参加开展党的活动,或表现突出,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表彰等信息。(三)失信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人和物业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
7、理,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违约、违法行为等信息。第八条基础信息和守信信息的采集,由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区物业主管部门采集。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向区物业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上传相关文件、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经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属实的信息予以认定。失信信息的采集,由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采集途径和信息主要包括:(一)物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及考评等;(二)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人的物业管理活动作出的整
8、改通知、行政处罚等;(三)镇街组织的检查、考核;(四)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反映、业主投诉、媒体曝光等经核查后确认有效,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后效果甚微或者逾期未整改完毕的;(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查询到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六)其他可以有效获取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失信信息的渠道。第九条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于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申报信用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录入和记分。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第十条市物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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