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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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激励和保障等活动。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概念】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前款所称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工
2、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文化产品包括文艺作品、藏书藏品、出版物、影视广播节目、网络信息内容等;文化活动包括文艺演出、阅读服务、陈列展览、文艺培训、影视广播节目播放、互联网上网、普法教育、科学普及、节庆、体育健身等。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心下移、共建共享。第五条【政府和部门职责
3、】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推动实现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电影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六条【纳入规划和指导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状况和公众实际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创作生产提供优秀的公共文化产品,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开展形
4、式多样的公共文化活动。第七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并调整本省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该实施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的指导标准。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或者实施目录并组织实施,该实施标准或者实施目录应当不低于上一级实施标准,并根据当地实际适时作出调整。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第八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第九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建设下列公共文
5、化设施:(一)地级以上市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二)县(市、区)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三)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分别建设综合文化站(中心)、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第十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设本条例第九条以外的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等功能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相应公共文化设施。第十一条【行政区划调整、城市更新或者旧城改造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求】行政区划调整、城市更
6、新或者旧城改造时,对不符合标准或者无法满足需求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置换等方式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后,鼓励原有设施继续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第十二条【居民住宅区建设之公共文化设施配套】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人口、占地规模和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鼓励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居民住宅区按照建设条件和居民意愿进行补建。第十三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选址】建设单位应当就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征求公众意见,选址应当充分考虑人口分布、交通便利、方便使用等因素。政府投
7、资建设的功能相近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保持合理的空间距离。第十四条【保护公共文化设施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第十五条【保护公共文化设施二】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面积、设施配置标准等不得降低并且符合发展需求。拆除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在新的公共文化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确需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第十六条【公共
8、文化设施设计和建设原则】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实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充分融入本地文化特色。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和便利老年人、儿童的设施设备,具备条件的应当配置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第十七条【配置和更新服务资源和设备】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资源和设备,合理划分设施功能区域,加强经常性维修维护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转,提高使用率。第十八条【安全管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每年组织不少于二次的实际演练。公共文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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