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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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彦淖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8月31日巴彦淖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经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8日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8月31日巴彦淖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
2、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本市建成区包括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国家和自治区对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应急救援犬、海关工作用犬以及动物园观赏犬、科研用犬等特定用途犬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养犬人和公众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犬只收容
3、中心,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协助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等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犬只的登记、年检和犬类管理服务信息化等工作,依法查处涉及犬类的相关违法行为。农牧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管理,组织或监督实施犬尸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遗弃犬、遗失犬、流浪犬的捕捉及送交等工作,依法查处因养犬人管束不善而损坏、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及诊治的管理等工
4、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加强对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以及依法劝阻、制止、报告违法养犬行为。第六条犬只收容中心负责对遗弃犬、遗失犬、流浪犬、没收犬和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只的收容管理;对患有狂犬病等其它严重传染疾病的犬只立即捕杀,并由农牧部门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劝阻和制止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鼓励公民、法人和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动物
5、诊疗机构参与犬只的收留、领养等救助活动。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息。第九条养犬实行登记和强制免疫管理制度,未经登记、免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养犬人取得免疫证明后三十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明与居住证明,携犬只到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养犬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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