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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输血应知应会100问第一章血液管理1、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主要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施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年施行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20H年10月施行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2011年10月施行第二章无偿献血2、我国实行何种献血制度?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3、我国法律规定献血主体是谁?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提倡十八
2、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第7.1.1条规定: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4、国家对献血量是如何规定的?答: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第9条规定: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全血400ml,或者300ml,或者200ml;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献1个至2个治疗单位,或者1个治疗单位及不超过200Inl血浆;全年血小板和血浆采集总量不超过10Lo5、国家对献血间隔是如何规定的?答: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第9条规定: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间
3、隔: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3个月。6、国家鼓励哪些人员率先献血?答: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7、无偿献血的血液用途是什么?答: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8、医疗机构可以将血站供血不经过检验直接应用到临床吗?答:不行。献血法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9、无偿献血者的临床用血都能免费吗?答:献血
4、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但是,医疗机构的血型检测费、储血费、配血费不能免除。10、献血法对互助献血有哪些规定?答:献血法第十五条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Ik医务人员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血
5、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第三章法律监督12、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对血液领域的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是什么?答: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据本法的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3、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对血液领域的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是什么?答:刑法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4、 献血法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是什么?答: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非法采集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 刑法第三
7、百三十四条中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制品包括几种情况?答: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16、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
8、成严重危害”是什么?答: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17、 刑法笫三百三十四条中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什么?答:(1)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18、 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
9、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负责赔偿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19、 由谁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进行监督管理?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20、 卫生行政部门未对临床输血履行监管职责应受何种处罚?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
10、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21、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会受到哪些处罚?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2、 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中出现哪些情形会受到处罚?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
11、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23、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会受到什么处罚?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1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4、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应受何种处罚?答:献血法第二十二条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 临床用血在包装、储存和运输三个环节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给予何种处罚?答: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临床用血的包
13、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四章组织管理26、 国家临床用血组织管理体系是什么?答: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7、 卫生部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答:(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14、;(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28、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组织管理体系是什么?答;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29、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由哪些部门组成?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
15、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30、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31、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职责是什么?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