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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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为落实党和政府学生资助政策,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特制定本细则。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条、认定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及认定条件:(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
2、请的原则。第二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S)单亲家庭(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
3、为特殊困难:(一)从“建档立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低保家庭学生。(S)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级部根据学生的消费状况和家庭经济因素自行确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价组织机构。第五条、我校成立了由校长蒋涛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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