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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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线上审批的通知、省属公办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以下简称出租出借),是指在确保履行学校正常工作职责,保证教学、科研和办公使用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房屋、土地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2、学校将国有资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获得固定收益的,视同对外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学校将国有资产委托给本校资产经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或本校其他机构(部门)使用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范畴。本校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机构(部门)将学校委托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或者联营等名义获取固定收益的,属于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范畴。第四条学校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一)产权存在争议的;(二)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S)共有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五)已被列入拆迁规划或上级部门另有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第五条出租出借项目,不得用于下列经营活动:(一)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二)开设酒吧、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三)危害国家和学校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等其他经营活动。第六条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会议室等场所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学校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出租出借管理的议事机构,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其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和审核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规章制度;负责定期组
4、织开展出租出借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工作。第九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学校房屋、土地出租出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外出租出借项目的统一规划及统筹管理;(二)负责出租出借项目市场租金评估、租赁方案的制定;(三)负责出租出借项目的论证、报批报备、公开招租等事项;(四)代表学校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五)负责跟踪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监督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负责租赁合同有关的纠纷处理等;(六)负责出租出借项目收入的定期统计、台账管理、租金催缴管理,确保应收尽收。第十条财务处负责按政策规定将出租出借收入纳
5、入学校预算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十一条保卫处负责统筹组织出租出借项目的安全管理,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展治安、消防、综合治理工作,并协助做好出租出借项目的清退工作。第十二条总务部负责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维修、装修、改变等工程审核及管理。第十三条出租出借项目的物业日常管理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物业单位进行管理,管理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第三章审批与招租第十四条学校房屋、土地出租出借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将学校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具体审批程序如下:(一)方案论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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