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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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目标要求,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梅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梅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特殊用地等用途并作经营性使用且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包
2、括农村宅基地及商品住宅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依法有偿取得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享有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权利。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为前提,以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为底线,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
3、和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各部门切实抓好入市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梅江分局负责具体推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委宣传部门和区农业农村、发改、司法、财政、税务、金融、科工商务、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审计、政务数据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工作。第二章入市范围、方式和条件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优先对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果数据库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展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立足产业基础和现实需求,集约化配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仓储和物流等
4、设施用地、住宿、餐饮、停车场等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用地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用地。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局梅江分局联合各镇(街)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民集体意愿共同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第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形式包括使用权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支付出让土地价款的行为。(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
5、者的身份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入市的,最高年限为商服用地40年,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50年,鼓励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土地所用权人依法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以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竣工投产达到合同约定并连续纳税5年,由科工商务局组织评审为适合农村地区发展的工业仓储类“规上企业”的,经村集体统一,并提供上规纳统证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直接签
6、订出让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权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入市的,最低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最高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等规定;(二)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三)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权属清晰无争议,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可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四)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五)具备必要的道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
7、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入市主体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行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并经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等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就授权或者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镇(街)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街)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
8、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第四章入市程序第十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第十六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入市意愿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入市申请,所在镇人民政府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步确定入市地块选址、面积、权属状况、土地使用情况、地上附着物状况、拟入市用途等基本情况,核查是否具备入市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符合入市条件的,所在镇人民政府将相关资料呈报市自然资源局梅江分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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