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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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生学科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营造创新氛围,培养大学生自主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实践动手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活动。为规范竞赛的组织管理,激励全校师生积极备赛、参赛,有效提高竞赛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赛者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第三条鼓励不同专业的学生以学科、专业交叉形式组建竞赛团队。第四条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竞赛指导工作。第二章竞赛分类、分级与认定第五条竞赛的分类(一)A类竞赛:、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竞赛,根据上级相关竞赛文件认定。(二)B类竞赛:具有权威性的级行业组织举办的专业覆盖面广、参与度高、社会影响程度高的竞赛,由二级学院根据A
2、类竞赛覆盖情况、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需求提出认定申请,教务处组织论证,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B类竞赛在项目内容、性质上不与A类竞赛重复、交叉。第六条竞赛的分级(一)校级竞赛:学校认定的A类、B类竞赛项目的校内选拔赛。(二)院级竞赛:二级学院认定的未进入A、B类竞赛范围的竞赛项目。二级学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组织一定范围的学科竞赛活动,原则上经费自筹或在学院包干经费中按比例开支。第三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七条竞赛的主办与承办教务处负责校级竞赛的主办,即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承办,即负责竞赛的组织与实施。第八条竞赛组织程序(一)校级竞赛。承办部门根据相关文件拟定竞赛通知、竞赛方案和经费预算
3、,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教务处发文后组织开展;竞赛结束后,承办部门及时将比赛结果及相关过程资料报教务处,经审核后由教务处代表学校发文公布。(二)后续参赛。经校赛后参加省级、级竞赛,由承办部门将参赛方案和经费预算报教务处,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组织参赛。第九条指导教师确立(一)指导教师原则上须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二)指导教师数量根据竞赛需求设置,每个项目原则上1至2人。(三)指导教师在竞赛指导中应实际开展了工作,严禁挂名现象。(四)指导教师一经确立,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由指导教师本人提出调整申请、承办部门审核、教务处审批。第四章竞赛工作职责第十条教务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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