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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管理规定定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管理,提高工程、检维修等管理水平,规范施工作业,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依据国家和集团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在保证原职责基础上将承包商的管理统一到制度中去,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本规定所称承包商包括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检维修等活动的承包商。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司成立承包商管理办公室,设在企管法规处,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在公司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起草、完善、制修订承包商管理制度;(二)负责为公司服务的三类承包商进级二类承包商申报的
2、初审工作;(三)负责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开展承包商质量和HSE评审及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承包商准入证和暂设证的发放工作;第四条各单位、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对承包商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环保处1.负责承包商准入的安全资质审查工作;2.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合同文本;3 .负责承包商作业人员一级安全教育及现场管理人员专项安全管理培训;4 .负责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安全管理评价工作。(二)规划计划处1、负责咨询、勘察、设计承包商准入的资质审查工作;2、负责咨询、勘察、设计承包商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3、负责组
3、织EPC和PC合同签订组织工作;(三)机动设备处1 .负责检维修承包商准入的资质审查工作;2 .负责检维修承包商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四)工程管理部1.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准入资质审查工作;2.负责工程建设及EPC和PC项目的管理工作;3.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的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4、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五)安全监督站1 .负责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及施工暂设的安全检查、监督、评价、管理工作;2 .负责承包商施工项目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工作;(六)档案管理中心1.负责承包商档案资料归档管理工作。其它部门、单位按照授权对承包商进行管理。第三
4、章承包商准入第五条按照承包商的资质、资格及业务,分为一类承包商、二类承包商、三类承包商和检维修类承包商。一、二类承包商由集团公司和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管理,具体内容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办法。三类和检维修类承包商由公司管理。第六条申请准入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建立并实施质量和HSE管理体系且运行有效;(四)近三年内未发生一般A级以上工业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五)具有与资质、资格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5、。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承包商按下列条件申请相应类别:(一)满足准入基本条件,可申请准入三类承包商:(二)满足准入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准入检维修类承包商:1 .提供生产设施、设备检维修服务的生产厂家;2.取得特种作业或检维修相关作业许可的法人组织;3.己获得一类、二类、三类承包商准入资格的承包商。第八条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包商准入由合同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负责,需提交以下材料给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入手续:2 .申请表及承诺书;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影印件;4 .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生产经营、安全许可证书影印件;4.质量和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影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5.近三年已审财务报告、资信证明;6.近三年主要工程业绩及安全业绩证明材料;7.拥有专利、专有技术及工法证明材料;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二)承办部门对承包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验证证书原件,对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进行备案;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纸质版进行兔合性审核、备案。第九条承包商信息变更需履行如下审批手续。(一)承包商名称变更需按新入网程序办理;(二)开户许可证变更需提供盖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版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三)法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变更,需提供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信
7、息变更的依据或文件、信息变更版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第十条承包商准入证书采用统一格式。三类、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证书由管理办公室印制签发,实行合规审核。第四章承包商选择第十一条公司选择承包商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按规定可不招标或不宜招标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选择承包商。第十二条公司选择承包商应按照招标管理规定、工程及服务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标段,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第十三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的公司承包商应是准入资源库年检合格的承包商。第十四条具有特殊施工工艺或专利技术要求等,不能在承包商资源库中选择时,应按照准入条件要求按规定对拟选承包商
8、进行审查、审批。第十五条炼化生产装置、油气输送管道项目建设的总承包商或主体工程承包商应由一类承包商承担。第五章承包商的过程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施工及检维修管理执行公司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检维修及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执行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公司确立项目质量方针与目标,由工程、检维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一)负责审批监督承包商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和质量检验计划,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二)负责设备材料入厂检查检验,控制工序交接、隐蔽工程验收及焊接等关键环节的质量,保证全过程质量受控。第十八条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对所管辖承包商的建设进度,重要项目采取设立项目关键节点
9、控制方法,核查承包商资源的配套情况,重点核查人员、机具、材料等投入是否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第十九条公司建设项目进度计划分三级管理。(一)总体进度计划,由规划部门在项目基础设计审批阶段组织编制;(二)二级计划为设计、采购、施工的阶段控制计划,由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三)三级进度计划为单项、单位工程实施作业计划,由管理部门组织承包商在开工前编制。第二十条根据批复的项目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拨付进度款项或决算款项,管理部门要对承包商制定成本控制计划进行检查并监督实施。第二十一条规划计划处需在设计阶段审查方案确保达到最优化,保证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进度。第二十二条公司对项目资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10、。(一)项目归档资料应涵盖从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合同、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资料0(二)管理部门要监督承包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性。第二十三条对于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额高、专业技术复杂、管理难度大的项目),公司鼓励采取总承包的发包模式。按公司授权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签定EPC或PC总承包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对总承包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合同中约定,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公司批准分包后的项目,应选择资源库中的承包商作为分包商。公司允许承包商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但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管理部门要对拟采用的分包商的资质、能力、业绩信誉
11、等进行审核,满足分包工程需要才能允许进行分包。(二)分包商原则上只能选择资源库中年审合格的承包商,分包范围要进行限定。承包商必须对分包商进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三)严禁承包商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严禁承包商将工程主体分包或将工程层层分包。具体严禁承包商转包、分包内容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四)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对承包商的转包和分包行为进行专项检查。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对违约事项予以考核。(一)公司对承包商的欠薪建立考核机制。承包商必
12、须与雇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公司维护稳定办公室负责受理并记录承包商合理欠薪上访情况。(二)对于承包商欠薪上访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由维稳办提出,管理办公室组织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对承包商进行考核。第二十六条公司对承包商建设期间的暂设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一)因工程建设、检维修需要,承包商提交施工暂设建设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等部门审批通过,管理办公室发放暂设使用许可证,方可进行暂设建设。(二)承包商的暂设要合规使用,满足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要求,管理部门要进行日常检查管理和监督考核。(三)工程建设完成后,承包商要在限定期限内(一个月)拆除暂设(以项目鉴定和合同进度时间为准,由项目管
13、理部门确认),超出时限未拆除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公司对承包商施工现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要划清属地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责任,属地和管理部门划定分管界线,按各自职责监督、检查、评比和考核。(二)承包商负责承建项目分管区域的施工现场管理及进厂施工车辆的规范运行管理,按照公司现场管理规定执行,达到现场规范整齐无杂物、路面无抛撒的垃圾。(三)承包商要在现场设立垃圾放置点,施工垃圾要定点分类堆放,并要及时清运到公司指定地点。第二十八条管理部门要督办监理、检测单位及时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人员资质、能力和数量满足投标书、合同和项目建设需要,计量器具要及时检定并满足需要,要按照监理、检测规
14、范认真履职。第六章承包商评价第二十九条公司对承包商管理实施评价制度和诚信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具体内容见公司承包商诚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基本条件评价内容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项目,业绩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履约;资源配置;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质量管理;项目HSE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分包管理;项目信息、资料管理;现场管理。第三十一条承包商评价由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在每年一季度完成。并建立承包商管理台账。第三十二条管理部门及项目属地单位按职责划分分别对承包商进行考核评价。第三十三条承包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包商管理办公室取消其资源库准入资格:(一)不满足基本条件的;(二)三类承包商及检维修类承包商
15、连续一年没有业绩或因项目特殊需要而批准准入,但在项目结束后不再需要的;(三)业绩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四)允许其他企业挂靠、出借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格证书的;(五)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准入资格的;(六)转包或违规分包工程的;(七)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八)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员工职业健康事故;(九)扰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十)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造成影响的;(十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个人合理讨薪或一次群体(五人及以上)合理讨薪的。因上述(三)至(十一)中情形之一而取消资源库准入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对于承包商存在丧失社会公德、违背诚信原则,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资源库准入资格,列入承包商黑名单,不得再次准入。第三十四条承包商评价结果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录入承包商资源库,公司在使用承包商资源库内因无业绩而未能进行评价的承包商前,应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结果满足要求时方可使用。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三十五条已经准入资源库的承包商,发现其由于初审、审查、批准不严格出现问题时,初审、审查、审批单位应立即纠正,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