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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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实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二)实施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
2、下简称名录)属于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属于名录第3至99类之外或者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报我部确定。(三)适用标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1301-2023)(以下简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要求。(四)实施方式对于本通知发布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记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己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3、,应于2025年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依据工业噪声技术规范,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并在活页处加盖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公章。对于纳入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本通知发布后首次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登记表中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应填报完整;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进行排污登记的,待排污登记表延续或变更时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五)排污许可证内容排污单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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