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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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制定本指导原则。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工作。第二章预防第四条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
2、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第五条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二)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三)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第六条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
3、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第七条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第三章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第八条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一)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三
4、)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第九条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第十条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一级暴露:(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一)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二级暴露:(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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