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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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确保供种需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省级农作物种子救灾备荒储备管理和储备种子生产、保管、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根据全省农业生产实际和自然灾害发生情况,有计划地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作物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第四条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所需储备费
2、用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种子储备管理。各级种子技术部门协助管理并负责种子储备的技术支撑。第二章储备计划与任务第五条储备种子以玉米、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为主,结合实际适当储备部分杂粮、杂豆、蔬菜等种子。具体包括:(一)备荒种子储备。主要包括生产需求量大、广适、稳产的玉米、小麦、杂交油菜、大豆、马铃薯等农作物种子。(二)救灾种子储备。主要包括适宜灾后补种改种的短生育期的玉米、大豆、杂交油菜、马铃薯、杂粮、杂豆、蔬菜等农作物种子。第六条储备种子属主要农作物的,应通过品种审定;依法需要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应当通过品种登记。各储备作物品种必须适宜我省相应生态区种植,且在当
3、地已种植不少于3年。第七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省级农作物种子储备方案,明确年度储备任务,并组织实施。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指导计划要求组织辖区内申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农业种植结构需要,每年适时调整储备作物种类和数量。第八条储备种子按期更换,推陈储新。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一般为1年,从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其中马铃薯储备期为8个月,从上年10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第三章储备管理第九条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不需生产经营权的品种除外)。(三)具有相应的种子仓储能力。
4、(四)具有良好信誉,近3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且种子质量抽检全部合格。第十条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承储企业。确定程序为:(一)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半年下发下年度省级种子储备计划。(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计划,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内容包括申请书(单位简介、储备能力、技术力量、拟储备品种及数量等),拟储备品种(审定、登记)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必须在储备期内)、品种介绍及适宜种植区域、储备条件及仓库照片等。(三)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资质条件和近3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进行审查,市级种子技术部门协助对申报品种审定(登记)情况、适宜区域及近3年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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