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技术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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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血技术发展概况 人们对血液的应用已经有近千年的历史,大体分三个主要阶段:远古时代的血液沐浴、血液饮用阶段;近代的全血输注阶段;现代的成分输血阶段。1656年,血液输入血管成功。1667年,人体尝试接受输入动物血。1817-1818年,人体间开始真正输血,其中8例中3例输入成功。从此输血进入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直到本世纪初,1900年Landsteiner首先发现了红细胞血型,这一划时代的发现,使输血变得安全、有效,从此输血真正在临床上使用,成为许多危重疾病的抢救手段。但由于离体血液会凝固,因此人们开始探讨抗凝剂。1914年出现了枸橼酸钠抗凝剂。1943年发现了ACD保养液。因而使血液保存延长至
2、21天。这就为世界各国建立血库奠定了基础,使输血疗法从幻想变为现实,并迅速推广和不断完善发展。临床输血的法律法规 输血不仅是一个临床治疗手段,更重要的是一个法律问题。为规范血液的管理,国家对于血液的采集、检验、储存、发放、运输和临床输注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明确的法律法规相约束、管理。1998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对临床用血管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核查。第15条和第16条明确了医院节约用血、开源节流的责任,提倡择期手术的病人自身储血,亲友、单位互助献血,医疗机构要制定用血计划,合理用血,科学用血,推广成分输血,开展临床用血新技术的
3、研究。1997年3月修订的新刑法中,第334条和第335条对血液领域的犯罪做出了新的规定:在输血工作中,对不依照规定进行血液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程,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卫生部1999年1月下发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2000 年6月下发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临床用血做出了具体规定。国务院2002年2月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17条规定:疑是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该血
4、液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医源性感染。输血和输注血液制品是临床治疗和预防的重要手段,但又是多种经血液传播疾病的重要的途径。血液虽经严格检测仍有造成医源性感染的危险,主要原因有:(1)试剂检测存在一定比例的漏检率,可能会将一些检测结果为阴性但带有病毒的血液用于临床输注。(2)献血者处于感染的窗口期,抗体尚未产生或滴度过低,以至于漏检。(3)由于医学科学和人类对生命了解的局限性,可能造成因输血感染一些未知的病毒。(4)血液从采集到输注的某一环节出现疏漏造成血液的细菌性污染,输注此种血液可引发严重医源性感染。另外血污针头刺伤也可造成医源性感染。分析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医源性感染,可依照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等
5、相关法律处理。输血技术 一、输血的适应证 为保证临床用血的安全有效,合理用血,科学用血,防止血液的浪费,1999年1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病人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于输血适应证。此外输注血小板、白细胞、血浆等也有其明确的适应证。输血时要严格把握输血适应症,大力推广成分输血、大力提倡自身输血。二、输血申请 病人需要输血,经治医师要认真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按照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一次用血量超过2000ml的,要经输血科医师会诊,由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处批准。急症用血在事后补办相应手续。三、输血前告知 决定输血治
6、疗前,经治医师要向病人或家属说明输血目的、血液品种、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病人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输血前告知是临床输血的必备程序,也是卫生部在有关规定中的明确要求,不可忽视。输血前将不可避免的或可能发生的风险、意外,详尽、通俗的告知病人或家属,体现了对病人合法权利的尊重,可以减轻医务人员的压力,也可以监督临床减少不必要和不合理的输血。四、输血前检查 (一)受血者输血前病原体检测 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输血治疗同意书中列出了 九项检查内容 (1)
7、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3)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Anti-HBs)。(4)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HBeAg)。(5)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Anti-HBe)。(6)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Anti-HBc)。(7)丙型肝炎病毒抗体(Anti-HCV)。(8)艾滋病病毒抗体(Anti-HIVl2)。(9)梅毒。受血者输血前病原体检测是防止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医疗机构在检测时,要认真执行卫生部1995年4月对体外免疫诊断试剂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即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抗体(Anti-HCV)、艾滋病病毒抗体(Anti-HIVl2
8、)及梅毒的诊断试剂,必须使用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定并贴有“检定合格”字样防伪标签的试剂,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试剂质控的合格报告、试剂存放28冰箱中,酶标试剂需用酶标仪判读结果,不得使用目测法。上述检查应在输血前结束。(二)受血者血标本的采集 医务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当面核对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号、床号、血型和诊断;没有输血通知单,不能采集血标本,采血后必须在离开病人床边之前在试管上标明病人的姓名、住院号及标本采集日期,按照一人一次一管的顺序,逐个完成,以确认受血者身份和受血者血标本的一致性。必须用输血前3d内采集的标本做交叉配血试验,溶血的标本一般不能使用。(三)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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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 输血 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