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关于《四川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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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四川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和集团公司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指导意见(中国华电人(2021)109号)有关要求,公司制定四川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共分为总则、职责权限、任期管理、契约化管理、考核评价、退出管理、薪酬激励、监督约束、附则等九章四十一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适用范围(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层面经理层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二)非经理层的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和考核等原则上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三)基层单位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可参照执行。二、职责(一)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组织制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工作方案、管理制度等,组织开展业绩考核、薪酬兑现、聘任或解聘等工作。(二)公司党委对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工作方案、管理制度以及考核结果应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讨论。三、任期和契约化管理(一)公司经理层成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二)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应与集团公司对公司任期考核的周期保持一致。原则上每届任期为3年,连任不超过3届,其中总会计师连任不超过2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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