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23年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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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编制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9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为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
2、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
3、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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