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2023版.docx
《苏州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2023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2023版.docx(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苏州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中医重点专科(含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下同)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中医重点专科在临床疾病防治和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作用,提高专科诊疗水平,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要求和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遵循“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原则。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评价标准,遴选确定专科建设单位,组织专科的评审和验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医类医院及设有中医科(含中西医结合科,下同)的各级各类医院的申报、遴选、评审、确认和管理等。第二章申
2、报与评审第四条市中医重点专科坚持自主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重点扶持、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第五条申报市中医重点专科必须符合申报条件,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中医特色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综合学术水平较高,社会效益良好。第六条市中医重点专科原则上每3年集中申报一次,每3年为一管理周期。按医院类别和等级分为I、Ila、lib、In类:中医优势专科(I类)、中西医结合专科(11a类)、药学部专科(11b类)、中医特色专科(11I),具体要求详见苏州市中医重点专科评价标准(LIla.lib、11I类)。第七条截止申报当年,3年内有下列情形,不得申报市中医重点专科
3、:(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二)发生经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且医疗机构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发生医疗损害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伤残,且医疗过错行为在产生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完全或者主要因素;或者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伤残,且医疗机构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三)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者发生重大违法事件。第八条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确定申报专科,填写申报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申报专科进行初审,择优推荐。第九条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建立市中医重点专科专家库。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苏州市 中医 重点 专科 建设 管理办法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