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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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爱滋病防治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爱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爱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爱滋病病毒感染者、爱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爱滋病病毒感染者、爱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县级
2、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爱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爱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爱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爱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爱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爱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爱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爱滋病防治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爱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爱滋病防
3、治的公益事业,做好爱滋病防治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爱滋病防治规划和爱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爱滋病防治工作,对爱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爱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爱滋病病毒感染者、爱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爱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爱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爱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爱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爱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
4、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爱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爱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第二章宣传教育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爱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爱滋病病毒感染者、爱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爱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爱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爱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爱滋病防治宣传材料。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5、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爱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爱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爱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爱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爱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爱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爱滋病防治知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爱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
6、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爱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爱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爱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爱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爱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爱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爱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爱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爱滋病
7、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爱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爱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爱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爱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爱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爱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爱滋病监测网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爱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爱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爱滋病监测计划
8、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爱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爱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爱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爱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爱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爱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爱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爱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爱滋病检测的情形。第二十五条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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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滋病 防治 条例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