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工业园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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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光明区工业园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展光明区工业园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工作,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工业企业和生产活动相对集中布局的场所。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是可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场所和设备。第三条补贴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光明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第四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遵循科学决策的程序,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示范。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五
2、条申请补贴企业应满足如下要求:(一)充电设施运营补贴原则上由单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项目实际运营场所在深圳市光明区。(二)企业在光明区范围内所有工业园区充电设施已按各街道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等工作,且充电设施符合所在街道的有关管理规定,包含但不限于设施布局、消防安全、设备要求、日常管理等相关规定。第六条企业所运营的所有工业园区符合各街道日常维护相关规定且充电设施端口计时充电价格(含服务费)执行不高于以下标准的,可以申报充电量补贴:(一)充电功率150W,充电价格0.56元/小时;(二)150W充电功率W250W,充电价格WO.77元/小时;(三)充电功率235
3、0W,充电价格0.83元/小时。第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补贴:(一)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消防、财税等方面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企业处10万元及以上的罚款。(二)近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信用网”中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违法失信名单的。(三)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区级财政补贴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相同内容的项目获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超过投
4、资总额的。(四)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消除的。(五)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补贴情形。第八条补贴资金对符合要求的运营企业以无偿资助的形式进行运营补贴。第九条补贴标准如下:根据各企业充电设施年度运营实际充电量,按照1元/千瓦时进行补贴,每个充电设施端口每年补贴上限为500元/充电端口。第三章申报和审核程序第十条自本补贴通知发布之日起,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补贴。第十一条补贴资金采取“分街道受理、分阶段审核、统一复审”的管理模式。第十二条企业根据当年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同一企业在多个街道建设运营工业园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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