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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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资源,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功能,市民政局起草了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一是国家出台系列文件强调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充分发挥公办
2、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2019年9月,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2021年6月,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发2021)51号),明确要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和示范作用。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亟需结合深圳实际起草相关办法,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二是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的要求。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市户籍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
3、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其在一个月内入住:L特困老年人;2 .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3 .中度以上失能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4 .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5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其他本市户籍重度失能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市、区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保障其在三个月内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不足以收住前两款规定老年人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民办养老机构床位予以保障”。办法根据条例的规定对相关条文进行了明确,保障重点人群的权益。三是国家发布新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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