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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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二号)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于2022年10月28日经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11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2日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2022年10月28日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促进第三章保障和监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文化与
2、旅游深度融合,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文化旅游发展的规划、促进、保障、监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彰显泉州多元文化内涵,发挥世界遗产城市、东亚文化之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城市品牌效应,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全域促进、共建共享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文化旅游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战略性产业,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制度,完善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3、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化旅游发展的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对文化旅游项目予以支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列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财政资金资源,支持文化旅游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保障文化旅游发展用地供应,落实文化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规划中布局公共文化设施、旅游设施等用地。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第六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文化旅游专家智库,由国内法律、文化遗产、建筑园林、文化创意设计、酒店民宿、智慧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文化旅游发
4、展的顶层设计、规划编制、招商选资、考核评估和法治保障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整合,突出海丝文化、闽南文化和华侨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综合开发文化旅游产品、重点文化旅游线路和精品赛事活动。培育“宋元中国海丝泉州”等文化旅游品牌,构建多元参与的文化旅游联合推广机制,组织制定文化旅游宣传计划,开展文化旅游推介工作。鼓励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方式进行文化旅游形象推广。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文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保护文化旅游资源,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共同维护
5、旅游秩序。积极培育和扶持文化旅游行业组织,支持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服务、引导、交流和协调作用,激发行业活力,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规划和促进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全域生态的要求,组织编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文化旅游发展的评估机制,定期组织评估本市促进文化旅游发展政策、文化旅游和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6、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建立文化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依托“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整合沿线史迹遗址、人文自然景观,开发具有泉州特色的世界遗产旅游产品。鼓励和支持依托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优势,提升泉州中山路、西街、城南和晋江五店市、永春五里街等历史文化街区的旅游功能,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推出具有泉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产品。鼓励和支持南音、木偶戏、铁观音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推动非遗传承体验中心、非遗工坊等列入旅游线路,开发具有泉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7、旅游产品。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丰富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方式。鼓励开发互动式、体验式综合性文化旅游项目。第十二条市、鲤城区以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古城集散、交通换乘、信息导览等服务功能,加快建设中心城区旅游集散中心,加强停车换乘设施建设,提供多种交通接驳方式。突出古城文化保护等核心功能,盘活古城建筑和空间,推动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性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区建设。鼓励利用老街巷、古厝、工业遗存等场所,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等文化服务功能载体,开发富有闽南韵味的古城文化旅游产品。加强泉州古城文化标识的宣传推广,提升泉州古城文化旅游吸引力和影响力。第十三条市、县(市、区
8、)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规划引领,在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采取支持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参与乡村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发展乡村文化旅游。鼓励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发挥乡村山海生态、古厝、民俗、非遗、美食等特色资源优势,开展田园观光、休闲健身、农事体验、避暑疗养等乡村文化旅游活动。支持挖掘区域乡土文化内涵,建设乡村文化产业馆、体验馆等文化旅游项目,举办乡村文化旅游节等特色节庆活动。支持将当地特色农副产品、工艺品向旅游商品转化,培育乡村文化旅游商品知名品牌。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滨海旅游发展空间和海上看泉州线路,推进滨海岸线和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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