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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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2022年12月7日)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不断强化实质化审理理念,细化减刑、假释条件,推进审理方式改革,落实“四个一律”工作要求,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做出了积极贡献。我们选取在加强案件实质化审理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十起案例,多角度展示我
2、省法院近年来减刑、假释工作成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减刑、假释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录案例一:罪犯在服刑期间违规频次较高,多次因与他犯发生矛盾而动手打架,经教育,改造表现无明显改进,综合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发生时间等因素,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案例二:罪犯有10余次盗窃前科,刑满释放当月又连续实施犯罪,并入户抢劫,主观恶性深,改造难度大,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案例三:集资诈骗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间,仍拒不交代赃款去向,否认案发前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事实,不积极退赃和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案例四:人民法院强化调查核实,查明职
3、务犯罪罪犯隐瞒财产、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案例五: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履行退赃义务,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主动纠错,依法撤销原减刑裁定,重新裁定不予减刑。案例六: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执行地法院根据假释撤销新规,加强与本地司法机关和原假释裁定地法院协调联动,依法撤销罪犯假释。案例七: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见义勇为的重大立功表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依法给予其减刑奖励。案例八:未成年罪犯在判决前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判决后又积极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依法从宽把握减刑幅度。案例九:老年罪犯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良好
4、、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从宽适用假释。案例十:在减刑案件中,探索监狱公职律师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出庭履职,对未成年罪犯动态考察其改造表现,综合其他相关因素,依法从宽把握,对其裁定减刑。案例一罪犯在服刑期间违规频次较高,多次因与他犯发生矛盾而动手打架,经教育,改造表现无明显改进,综合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发生时间等因素,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一、基本案情罪犯闫某某因犯窝藏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21年9月130,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闫某某在服刑期间,在行动上未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在本次考核期间,三次与他犯发生争执,并主动动手打架,其中两次严重违反监规
5、,缺乏真诚的悔罪意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不予减刑。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某某服刑期间共获得表扬五次。另查明,闫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本次考核期内,闫某某29次违反监规共被扣194分。其中,2020年5月9日,其在车间因与他犯争执动手,被扣30分;2020年8月10日,其在监房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执并动手,被扣50分;2021年4月19日,其因与他犯发生矛盾,动手打架,情节较轻,被扣10分。二、裁判结果减刑法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是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罪犯闫某某在本次考核期内,违反监规的次数达29次之
6、多,共计被扣194分,明显高于其他罪犯,且近一年半内3次与他犯发生争执而先动手打架,共计被扣90分,改造表现无明显改进。综上,不能认定罪犯闫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不予减刑。三、典型意义对于罪犯存在违反监规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行为性质、情节、发生时间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罪犯的改造表现。本案中,罪犯闫某某在本次服刑期间持续违规,其中3次系因与他犯发生争执而先动手打架,整体扣分较多。虽然执行机关考虑到罪犯闫某某上述改造表现对其减刑缓报过,但是该犯在报请减刑前,2020年5月、8月因与他犯发生争执而动手打架后,经民警教育,并未吸取教训、端正改造态度,次年4月又因与他犯发生矛盾而动手打架。罪犯闫
7、某某改造表现未见明显向好,主观上缺乏真诚的悔罪认识,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应进一步延长其考察期限,以教育引导罪犯增强身份意识和法纪观念、强化行为规范养成、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案例二罪犯有10余次盗窃前科,刑满释放当月又连续实施犯罪,并入户抢劫,主观恶性深,改造难度大,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一、基本案情罪犯朱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责令退出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2年6月24日,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意见。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
8、受教育改造,参加学习教育和劳动,获得表扬四次。但该犯在2003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15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的当月又三次实施入户抢劫和入户盗窃等犯罪行为,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在考核周期内有多次扣分情况。二、裁判结果减刑法院认为,罪犯朱某某曾经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连续实施犯罪行为,且升级为入户抢劫。该犯服刑期间虽然能够接受教育改造,但有多次违规扣分,改造表现一般。鉴于该犯系累犯,有10余次盗窃前科,又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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