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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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办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污染环境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可认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可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三条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且同时满足(一)、(一)条或(一)、(三)条的:(一)违法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包含第一类污染物(见附件1)、有毒有害物质(见附件2)、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一)
2、违法排放的水污染物最大超标倍数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的2倍(PH值大于等于5.5且小于等于9.5),并且废水排放量少于100O吨。(三)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至市政管网,但未导致相关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的。第四条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一)违法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包含第一类污染物(见附件1)、有毒有害物质(见附件3)、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一)大气污染物最大超标倍数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的2倍,并且最大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量少于0.5吨。第五条未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贮存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
3、但贮存过程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污染物未发生迁移扩散进入外环境的。第六条非法排放、倾倒固体废物未进入地表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数量低于20吨;(一)非法倾倒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低于20吨;(三)非法倾倒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低于10吨。第七条因突发故障等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未涉及排放第三条第一款中列明的污染物的。第八条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已正常运行,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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