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指导意见(201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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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民政厅(局卜教育厅(委)、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民政局、教育局、团委,各有关单位: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体现。近年来,随着志愿服务的广泛开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来,越来越多的单位和组织将参加志愿服务作为招生、招录人员和进行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和依据。许多单位依据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3号)和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民函(2012)340号)有关规定,开展了志愿服务记录和为志愿者出具证明工作,为推进志愿服
2、务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出具证明过程中,存在主体不清、格式不一、内容不全、随意性大等问题,影响了志愿服务记录的公信力和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为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不断提升志愿服务规范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明确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按照“谁记录谁证明”的原则,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的组织或单位;(2)需要出具证明的志愿者参加了该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3)客观真实地记录了该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出具主体因合并、分立、解散或其他原因无法开具证明的,承接其工作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作为主体接续办理相关事宜。二
3、、统一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格式为确保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严肃性,出具主体应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为志愿者开具证明(推荐格式见附件)。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包含下列信息:(1)志愿者身份信息,包括志愿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志愿者编号等;志愿服务信息,主要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和内容;出具主体信息,包括出具主体的名称、负责人、经办人、联系方式等;其他信息,包括证明编号、出具证明的日期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加盖出具主体公章。如需补充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信息,可以附件形式附后。三、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流程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按下列流程办理:(1)
4、申请。志愿者可以向有资格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其他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注明证明用途、申请日期和联系方式,并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在多个单位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可向自己注册或经常参加活动的单位提出申请,由该单位核实汇总所有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协助;也可向具备证明出具资格的主体分别提出申请。(2)受理。收到申请的单位及时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志愿服务信息,如申请人确实参加过本单位的志愿服务活动,则及时受理;如申请人未参加过本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则不予受理,同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3)开具证明。受理单位应及时根据申请人的志愿服务记录如实为其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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