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x
《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更好服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存、分段
2、负责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安全,便于利用,服务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发展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确保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与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二)具体领导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五)加强城建档案科学研
3、究、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二)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三)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开展技术咨询和科研工作,向社会提供服务;(四)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重要电子城建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接受档案和建设工程等相关专业培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
4、业技术职称。第八条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的具体接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省档案主管部门确定,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受理窗口等公共平台、场所为建设单位提供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等材料,告知其移交城建档案的责任,提供查阅、下载等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开通或者预留收集工程建设项目
5、审批相关数据资料的通用数据接口,为城建档案收集提供技术支持。第十一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单位收集、整理、移交相关城建档案资料的职责和要求,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验收、移交等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参与单位应当依法收集、整理纳入城建档案范围的建设工程资料,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其形成的建设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对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城建档案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南省 城市建设 档案 管理办法